我是2008年的应届毕业生,7月份到单位报到的,单位与我签订的合同是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的,保险也是三个月后缴纳的。时间都是10月份。但是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一直是2008年7月份,而且单位在2009 的7月份为我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2009年初参加了另外一家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并被录用。7月份我到新单位报到后,我的参加工作时间被认定为2008年的10月份,而且重新执行的见习期。这合理吗?我的参加工作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
尊敬的网友:
您好!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