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氏孤儿》海报
【纠纷简介】
《赵氏孤儿》目前正在火热上映,关于孤儿背后的编剧署名权的议题也被业界所讨论。曾参与编写《我的青春谁做主》、《别了温哥华》、《婚姻保卫战》等作品的编剧高璇,从12月3日开始,就对于参与剧本创作后,最终只有“前期剧本创作”的头衔感到不解。她表示,“我不为声讨,不为炒作,但我劳动了,希望被认可。”
之后,《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对于高璇的诉求表示,在一开始,双方约定要到2009年5月1日交初稿,但由于高璇参与了《我的青春谁做主》的宣传活动,而导致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部分剧本的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之后的剧本创作她们就再也没有参与过。而且接下来的剧本创作中,直到2010年的3月开机,演员每天拿到的剧本差距都很大。”高璇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
高璇认为只要有参与就必须署名“编剧”,而陈红则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已经是个很好的界定,双方各执一词。
【盈科律师评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事件,首先我们需要探讨一下编剧的角色。编剧又称剧作家,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那么编剧又起什么作用呢?编剧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他不仅创作出故事情节,还要写作剧本和构思演员台词。编剧的作用主要是编写剧本,即创作出故事情节,设计台词,突出故事中心,塑造人物性格。因此,编剧往往是故事以及影视作品的原创者,电影一般是由编剧首先创作出剧本,然后交付导演进行二次创作,此次二次创作是由导演以及编剧一同完成,但是剧本的修改权归编剧所有。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编剧的署名权不得侵犯。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导演和编剧,两者必须在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署名问题,最好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宜。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编剧的署名权很容易受侵犯,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与日俱增。编剧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同时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预防措施。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充分尊重编剧的劳动成果,加强平等意识和合作精神。中国影视界对于编剧的轻视并非从来有之,但在形式大于内容的商业运作下,编剧的地位越来越轻。唯观众喜好为前提的商业路线,注定将编剧视为诠释某一商业味噱头的工具,编剧应有的创造性和个性被抹杀,中国编剧开始丧失作为编剧应有的创作原动力,而仅被当作匠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编剧有署名权。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该事件中“前期剧本创作”也算给予了署名,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高璇认为必须署名“编剧”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双方事前的约定和整个创作进展的详细情况,双方应该本着一种实事求是,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地处理这个问题。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吕森律师表示,编剧在影视作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尊重知识,尊重创造,才能“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只有这样,编剧才能创作出更多为广大观众所喜闻乐见的好作品来,中国的影视业才能繁荣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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