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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礼花伤人 生产厂商赔偿13万元
http://ms.enorth.com.cn 2010-12-0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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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为给儿子的婚礼庆典仪式增添喜庆气氛,从李某处购买了一批庆典礼花。谁知在张某按照燃放说明正常燃放时,礼花竟然发生爆炸,张某躲闪不及,面部被炸伤,当即血流不止,被他人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司法鉴定,张某颧骨、上颌、眼眶多处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受害者张某找到销售商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礼花质量系生产厂家责任为由,不同意赔偿。张某遂将礼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礼花厂没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礼花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39477.75元。

      【律师评析】

      案中涉及的侵权类型为产品责任侵权。

      首先,我们来看产品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一是要求产品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张某在按照礼花外包装上印有的燃放说明正常点燃引线,此时礼花突然整体炸开,导致危险的发生。由此可以证明,礼花爆炸是由于礼花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引起的,与受害人张某的操作无关。二是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表现一般为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在本案中,张某因礼花爆炸躲闪不及导致面部受伤,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即为损害后果。三是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在产品责任侵权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反映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本案中,存在缺陷的礼花在燃放时造成张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其次,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一样的。对于产品的生产者来说,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以其存在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此时的产品生产者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只有能够证明存在规定的三种情况时方可免责。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存在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本案中受害者以生产者为被告,大大减轻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了诉讼风险,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一定要到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销售点购买。在燃放时,要仔细阅读燃放说明,并严格按照操作方法燃放。另外,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用相机、摄像机等保存好证据,并尽可能经过派出所或居委会备案,以便日后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稿源: 今晚报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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