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钟先生,收到某医院门诊部散发的医疗广告。广告上注明治疗范围是内痔、外痔、肛裂等肛肠病,治疗特点是无论病情轻重,均可一次治愈,全过程10-20分钟,不开刀、不住院、不复发、无痛苦,随治随走,不影响学习和工作等。钟先生于2007年12月中旬前往该门诊部就诊,花去医疗费近1000元。回家一个月后依然出血和发炎,治疗效果与医疗广告上的内容完全不符。遂于2008年4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消协调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一次性补偿消费者500元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医院门诊部的治疗并没有达到医疗广告宣传的效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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