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饮酒后驾驶豫CML798号黑色帕萨特牌轿车,沿S319省道(安虎线)由东向西行至79公里处(洛宁县涧口乡东村路段),逆向行驶与道路南侧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中学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洛宁县涧口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过该省省、市、县公安机关连夜勘查、走访、讯(询)问,案件事实基本查清。12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谷青阳已被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在押。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严格处理,河南省公安厅拟指定三门峡市公安局负责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盈科律师评析】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具体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程新霞律师、吕森律师共同表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法院能尽早给出公正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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