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们是承包河东区中山门危改工程、工程造价1400多万。2000年6月工程全部完工并已出售入住,我方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诉讼长达7年之久。由于被告的原因,本案迟迟没有实体审理,把我们拖进痛苦的深渊。
承办法官自2008年10月在审此案件,在实体审理中。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隐瞒证据,最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及后果。
法官胆子可大了。帐不对被告说我们的费用556万法官就写入判决书,我们实际发生400多万。把被告300多万的假发票17张,指示鉴定单位全部写入鉴定报告,把非法的票据合法化。承办法官采用假票据作为依据得出的鉴定结论,还做出一审判决。我们实际是包工包料工程,他精心编制了我方是包清工的程序,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导致我们又损失了500多万。我们上诉到天津市高级法院了, 高法会不会和中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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