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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金山诉奇虎董事长周鸿祎案
http://ms.enorth.com.cn 2010-12-07 17:38
  • “霸王条款”擅自更改航班 东航承认但无赔偿
  • 消费卡损坏 顾客有权拒绝超市五折退费的要求
  • 国际邮件被丢失 邮政局应按照实际损失作出赔偿
  • 结婚照胶卷被损坏 数码冲洗店应赔偿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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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继续出证。

        [原告]:证据6、公证书13868号;证据7、公证书13872号;

        证据6、7证明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迅网站发表大量侵犯原告企业名称名誉权的微博文章,并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14:58:34]

         [被告]:证据6-7,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明事项之一是“被告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站上发表大量的微博文章”,但被告注意到,证据6、证据7的两份公证书中均未对腾讯微博进行公证,只涉及新浪、搜狐、网易3家网站;其次,公证书只能证明被告确实在微博上发布过相关内容,这一点被告并不否认。但公证书本身无法证明被告的微博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誉权,公证书更没有对被告的微博是否“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作出过任何评价或书面认定。第三,原告证据7公证的微博内容主要是关于“微点案”中金山的不光彩角色,而这些微博的发表时间都是5月27日,与原告所述的2010年5月26日,H股代码03888的公司“金山软件”的股价下跌显然没有任何关系。 [14:59:48]

        [原告]:证据8、葛珂出庭证言;证据9、金山官网公示的管理团队信息;

        证据8、9证明葛珂作为金山老员工,并未受排挤及“被排挤走”。

        证据10、公证书21684号内容目录;证据11、公证书21684号;

        证据10-11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作为“报料人”通过微博发布的不实言论被媒体广泛引用、转载、传播。 [15:02:51]

        [被告]:证据8,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并未在庭前提交葛珂的书面证言,葛珂是否会出庭作证也不明确,因此,被告是否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将视合议庭的安排决定;2、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葛珂现在仍在金山工作,其与金山或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葛珂当然不会在法庭上说他受到了排挤,因此不应采信。况且,公司内部的人事调整所体现的权力斗争,本来都是隐形的;被告关于葛珂的言论,对于金山或者原告的社会评价度,不会有任何降低。况且,葛珂确实不再分管金山安全这个部分,被告的评论也不是无中生有。 [15:03:19]

         [被告]:证据9,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9金山官网公示的管理团队信息,只能证明葛珂在金山软件公司任职,担任高级副总裁职务。该证据显示不出葛珂是否受到排挤,而即便葛珂担任高级副总裁也不意味着他不受排挤。更何况,在企业中,明升暗降的现象司空见惯。 [15:03:33]

        [被告]:证据10-1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10、11只能证明多家网站的文章都有周鸿祎讲到“金山做伪证”的类似说法,但公证书不涉及“金山做伪证”是否属于的内容,也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实言论”的问题。事实上,早在2010年的2月、3月,新浪网、IT时代周刊、中国新闻网、中国创业教育网等纷纷就“微点案”金山做伪证一事有过报导,并非被告首先披露的。此外,关于金山做伪证的相关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4第(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可以并非被告虚构。 [15:03:45]

        [原告]:证据12、2010年5月25日金山软件股票跌幅情况;证据13、2010年5月26日金山软件股票跌幅情况;证据14、金山软件股票发行情况;

        证据15、2010年11月5日金山软件股票一年内K线图;证据12-15证明被告大量、密集散布不实言论,诋毁金山名誉期间,金山软件股票大幅跌落。 [15:08:29]

        [原告]:证据16、雅虎网站文章《周鸿祎演讲不忘攻击金山:让其市值大掉6个亿》;

        证据17、新华网文章《周鸿祎: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个亿》;

        证据16-17证明被告对其侵权行为不以为然,反以为公开炫耀的资本。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15:08:41]

         [原告]:证据18、公证费发票(公证书文号13868号及13872号),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证据19、公证费发票(公证书文号21684号);

        证据20、公证文书21684号内容目录.证据19-20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周鸿祎作为“报料人”通过微博发布的不实言论被媒体广泛引用、转载、传播。 [15:09:20]

         [被告]:证据12-1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1)原告起诉书中所指的金山软件股价的涨跌,是在香港上市的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股票情况,而原告名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因此,“金山软件”这只股票的涨跌与本案无直接关系;(2)通过原告的证据第551页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在5月27日发布了“金山做伪证”的相关言论后,金山软件的股价反而上涨了;(3)股票的涨跌是受市场因素、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承认了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这一点显然与原告证明事项不一致。原告的证据证明不了金山软件股价的下跌是受周鸿祎言论的影响。 [15:10:24]

         [被告]:证据1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恰恰证明了金山软件的发行人是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非本案原告,被告看不出这份证据与本案有何关联性。

        证据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股票代码为03888的金山软件的发行人是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非本案原告,被告看不出这份证据与本案有何关联性。 [15:10:58]

         [被告]:证据16-证据17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关于被告言论致使金山软件股价大跌的情况,被告从未首先说过,而是别的朋友先开玩笑。具体见原告证据第200页:“昨晚一朋友半真半假讲了个笑话,说周鸿祎前天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按40条微博算,每条1500万;按每条100字算,每个字价值15万……”。如果说被告明知其微博能造成第二天金山的股价大跌,也与情理相悖,如果几句话就能“一言丧邦”,被告那么也太高估被告的影响力了。原告的这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主观故意。 [15:11:08]

         [被告]:证据18-证据19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这2张公证费发票是为本案所做公证支付的费用。而且由于被告的言论不构成侵权,被告无义务负担该费用。 [15:17:33]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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