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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金山诉奇虎董事长周鸿祎案
http://ms.enorth.com.cn 2010-12-07 17:38
  • “霸王条款”擅自更改航班 东航承认但无赔偿
  • 消费卡损坏 顾客有权拒绝超市五折退费的要求
  • 国际邮件被丢失 邮政局应按照实际损失作出赔偿
  • 结婚照胶卷被损坏 数码冲洗店应赔偿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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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原告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2009年11月30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被告系奇虎360公司董事长。 [14:14:13]

         [原告]: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被告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的“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即称“后来的发展和金山的计算差不多:微点公司几乎家破人亡,产品几年后上市,时过境迁,对金山失去威胁;于兵东窗事发,搞得瑞星满头包,品牌和销量一落千丈,市场份额被金山接收……好一个‘左冷禅梦碎微点,岳不群一统江湖’”,“还有网友怀疑我是不是在编故事,呵呵,我的消息来源不便透露,不信的可以上网搜索。 [14:15:28]

        [原告]:虽然满大街的微点案报道都只提了瑞星,很少提及金山(不能不佩服金山公关能力之强),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中,相信大家还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万一做伪证的事被揭穿怎么办?很简单,推到于兵头上就是……不能不说,在搞阴谋的水平上,与金山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左冷禅干不过岳不群的原因。”“但是金山呢?如果瑞星把微点打下去,金山可以坐收渔人之利,借刀杀人,消灭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如果事情败露,瑞星将一遗臭万年,腾出来的市场正好被金山接收(目前正在发生的就是如此)。这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需要的只是在火坑边上推微点一把,做个小小的伪证,而不是仗义执言,拉刘旭出火坑。”“我们‘民族软件企业的旗帜’、形象一向‘高、大、全’的金山公司,就是在其中做伪证的公司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一家”、“既然你们还要造谣,那我揭金山寺的画皮,看来也不需要有什么顾虑了。下面先来点猛的。”“老求还是个挺和气的人,但是他这两年用了些年轻人,不知道为什么就爱在暗地里搞动作,而像葛苛这样的老金山被排挤走,搞得现在金山还像金山吗?倒是有点像黑山。”“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的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不稳定、不管用。 [14:15:51]

         [原告]:反正黑灯瞎火的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半年时间,360杀毒一举拿下50%的市场份额,这不是砸了金山的饭碗吗?金山安全还怎么上市?金山高层的洋房汽车高尔夫变成了泡影,能不恨360吗?等等。 [14:15:59]

         [原告]:被告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误导社会公众,散布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原告及其经营活动产生及其严重的恶劣影响,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直接削弱了原告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尊严,影响了消费者的信任,致使经营业绩下降。同时被告在微博中对金山公司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排挤”老员工,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4:19:03]

        [原告]: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当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负责任的言行产生的不良后果有所预见。正如其2010年5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炫耀所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市值掉了6个亿。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有所意识并应当有所警示,但却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贬损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并将其作为“微博营销”的得意之作,故对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被告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其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被告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03888.HK)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扣除市场因素的影响,被告应当对此期间其大量、恶意、密集发表文章并广泛传播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金山企业的名誉权和品牌形象,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民法通则》定101、102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14:19:46]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并撤回相关微博文章;二、被告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天,同时在《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发表该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4:20:01]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20:37]

         [被告]:原告诉称,被告在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文章,被告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散布大量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同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侵权。 [14:21:46]

        [被告]:据此原告提出了12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要求被告致歉。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并粗暴践踏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被告对此完全不能接受。 [14:22:09]

         [被告]:一、原告与本案涉及的最主要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首先,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9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被告对其名誉权构成侵犯的九条微博言论涉及的主要事实为“微点案”。我们要说明的是,微点案发生在2005年期间,当时原告尚未成立。另外,根据法院对“微点案”的刑事判决书可知,关于伪证行为所指的对象也是明确的,即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而非原告。 [14:22:38]

         [被告]:原告与在“微点案”中做伪证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是分别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被告对于“微点案”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其次,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证明以上说法。而且,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香港上市的“金山软件有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从诉讼的角度讲,这个三个主体各自享有诉权,原告无权代表其他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本案中行使诉权。也就是说,原告与本案涉及的最主要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14:22:56]

         [被告]:二、原告在诉状中共引用了被告的九条微博言论,而被告的这九条言论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等情节。从2010年5月25日-27日,被告共发表了六十多条微博,其中涉及的事实也非常多,而原告所主张被告的侵权言论即为其在诉状所引用的9条。 [14:23:14]

         [被告]:因此,被告仅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引用的言论进行了举证。归纳原告的起诉状,原告所援引的被告微博言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和“葛珂被排挤”。 [14:23:34]

         [被告]:以下分别论述。1、关于“微点案”中金山的不光彩角色所谓“微点案”,是指2005年初,于兵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接受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决该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请托并制造冤案的事件。2005年7月至2006年,被告人于兵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借口对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点公司)进行行政检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亲自组织、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干警张鹏云、齐坤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微点公司员工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受到羁押长达11个月之久。 [14:24:16]

         [被告]:这里所说的“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包括伪造报案材料、伪造损失证明、伪造评估。涉及本案的就是伪造报案材料。为了达到陷害微点公司的目的,于兵需要有杀毒公司提交报案材料,于是让齐坤去找金山公司以及另外两家公司弄一个病毒疫情爆发的举报。齐坤打电话给金山公司的李铁军,要一个2005年上半年特别是五到六月份,病毒特别是蠕虫、木马局部高发的病毒分析材料。金山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要求金山公司出具,内容是网监处的人写好让金山公司盖章。 [14:24:38]

         [被告]:金山公司也承认,他们对于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而网监处两位副处长也作证: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陷害微点公司)做的。此外,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也证明,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14:24:56]

         [被告]:通过以上事实,充分证明:金山公司出具的说明为假证据。于兵在炮制了一系列伪造的证据(包括金山公司出具的说明)后,开始了陷害微点公司的犯罪行为,致使田亚葵受到羁押长达11个月之久。此后,于兵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宣判,于兵获刑死缓。近日,于兵的死缓被核准,该判决也已经生效。被告认为,当时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作为杀毒公司,在明知其对病毒的监控不可能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以及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也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仍就在网监处草拟的有重大失实描述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最终导致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灾长达11个月。 [14:26:00]

        [被告]:这种行为将其评价为“做伪证”,应当是恰如其分的。至于被告在微博中就金山公司“做伪证”的目的、动机、后果所作的评论,也完全符合正常人的推断,绝谈不上“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诽谤”。 [14:26:19]

         [被告]:2、关于“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被告在2010年5月25日的微博写道:“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地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不稳定、不管用。反正黑灯瞎火地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 [14:26:42]

         [被告]:事实的起因是,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原告的金山网盾产品,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功能进行破坏,使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欺诈网站的拦截功能不能正常工作。比如:单独运行360安全卫士,是能够拦截木马或钓鱼网站的。而在360安全卫士与金山网盾3.5版本同时运行的时候,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恶意网站的拦截功能就失效了。而当关闭金山网盾的“网页病毒木马过滤”能后,360安全卫士对木马或恶意网站的拦截功能就又恢复了。还有,将金山网盾安装到用户电脑后,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金山网盾强行禁止了360安全卫士的启动,屏蔽了360安全卫士及其组件/模块的运行。直接后果表现为用户电脑中已安装的360安全卫士不能正常启动。以上事实,被告也有充足的证据佐证。而且,就此纠纷,原告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14:26:55]

         [被告]:被告认为其关于“金山软件破坏360安全卫士”的言论亦有事实依据,而且鉴于该纠纷正在其他法院审理,而且该纠纷的本质属于不正当竞争,不属于名誉权纠纷,因此建议贵院对此不予审理。 [14:27:13]

         [被告]:3、关于“葛珂被排挤”被告在博客中提到“葛珂被排挤”的事,也是事出有因。葛珂本来负责金山安全的全部业务,但是由于人事调整,不再负责金山毒霸业务,转而致力WPS。而且被告作为业内人士,也确实对此有耳闻,故发此言。因此,被告在微博上发表个人观点,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14:27:25]

        [被告]:三、被告在发表微博言论时,主观上不存在造成原告损失的心理故意。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被告的言论无任何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原告本身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一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原告却将香港金山软件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认为是自己的损失,并且进而提出1200万元的损失赔偿。一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索要1200万元的损失显然是荒唐的。另外,原告莫名其妙地将金山软件股价下跌的损失与被告言论联系起来,也是毫无根据的。被告密集发表关于“微点案”中金山公司做伪证的言论是在2010年5月27日,而当天金山软件的股价报收为阳线(见原告证据第551页),这充分说明了被告言论与金山软件股价下跌无任何因果关系。事实上,一家公司股价的涨跌与其自身业绩状况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14:27:42]

         [被告]:2010年5月25日,金山软件披露了《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公告》。其中很多财务数据较上一季度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公告中,金山软件董事会主席兼CEO求伯君也承认:“我们的游戏在第一季度受超出预期的不利季节因素以及竞争加剧的影响,而呈负面增长”。从中不难看出,该财务报表的披露才是导致第二天,也就是5月26日股价大跌的真正原因。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被告是没有能力去操纵某只股票的涨跌。关于原告声称被告宣称“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个亿”,这也与事实不符。 [14:27:59]

        [被告]:实际上是被告的一个朋友跟被告开玩笑的话,被告在微博上也予以了澄清,在原告的证据上也有体现(见原告证据第200页)。至于被告在2010年5月29日的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提出此事,完全是调侃之意,绝非原告所称的“恶意炒作,贬损原告”。综上所述,被告在5月25-27日共发表了六十余条微博,而原告引用了其中的九条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企业的名誉权和品牌形象。但被告认为,被告在发表言论的过程中,行为无违法之处,叙述的事实并无虚假,用语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不存在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原告,贬损原告人格的文字侮辱行为,也不存在以书面散布虚假事实,贬损原告人格的文字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更不存在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故意,完全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 [14:28:12]

         [被告]:由于被告发表的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职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力。 [14:28:27]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14:32:59]

        [原告]: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2、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图;证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据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证据5、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证书;

        证据1-5证明原告系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2009年11月30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 [14:33:39]

        [被告]:先对原告的第一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能证明原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工商信息如营业执照所载。但证明不了原告与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有何关系,也证明不了原告是否为“金山软件”旗下的核心企业。

        证据2,是原告自己绘制的《股权结构图》,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证据三要素之一即为客观性。而原告自己绘制的材料根本不具备客观性,不属于证据。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14:42:28]

         [被告]: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证明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有意注册一家名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看不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

        证据4,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只能证明,金山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了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并被批准修订章程。证据内容反映不出该证据与原告及与本案的任何关联性。

        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证据5为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注册证书》,该证据来源于香港,但未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未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另外,该证据大部分英文内容未翻译,均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关联性不认可。《公司注册证书》仅能证明, 2009年8月26日这个时间点,一家名为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不能证明与原告、与本案有任何关联性。 [14:42:45]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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