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于2007年4月,从某邮政局办妥寄往意大利国际速递邮件一份(内有前往意大利国完整公证书签证的重要材料),材料实际费用值3000元。时隔三个多月,对方一直没有收到此信件,后经查询,证明该信件已丢失,无可找回。邮政部门做出赔偿决定:“按照《国际特快邮件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给予补偿消费者400元人民币的处理”。王某对邮政部门的赔偿决定不服,理由是:“当时的邮资费用226元、办理公证费用2530元、误工费用和其他国外的一些间接损失无可估计”。因此,王某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赔偿财产(公证书)的损失2530元、邮寄服务费用226元及其他误工损失等费用。
【处理结果】
经消协调解,该邮政局负责退还消费者的服务费用226元、赔偿消费者财产(公证书)的损失费用2530元、同时给予支付一定的误工损失费244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邮政部门在服务过程中将信件丢失,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邮政部门应当负责退还消费者的服务费用、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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