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区县健康教育中心)、妇幼保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所)、精神卫生(此类机构不含医院)、应急救治(市、区县急救中心)、采血供血(市血液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划生育技术服务(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药具管理站,区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药具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区县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二级及以上医院)。
这其中似乎忽视了真正奋斗在医疗卫生一线的最大群体(公立医院:包括二级以上及三级医院)的广大医护人员,这次绩效工资实施以后,极易形成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与二级以上医院医护人员收入差距的拉大的问题,严重打击了公立医院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请个领导部门审慎考虑公立医院医护人员的工作量,给予这一群体与其劳动相适应的报酬。
本人有两个问题希望咨询相关部门领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是否会有针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护人员的工资调整的相关文件出台,如有是否方便透露相关政策或出台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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