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您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天津市奖励扶助制度。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十二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关于您所反映的独生子女费的问题,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如您还有疑问请您拨打南开区人口计生委电话咨询,电话:27586293,或拨打市人口计生委电话咨询,电话:83605347。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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