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11月1日在泰达医院住院,手术时让我签字,其中有抗生素支付两天,以后自费。两天后我想议员提出异议,我咨询塘沽社保,说不知道。天津市医保说看具体情况。我问我的主治医生两天能停吗?医生说不能。但要用只能自费。我不明白难道只有我自费才行吗?这是什么?医院和医保搞什么?还有既然有规定,为什么不等到第二天停药时再告知?明显知道病人刚进来不了解情况。
尊敬的网友:
您好!医保用药支付问题,要考虑用药的合规性。我们不了解您的病情及应当用药情况,所以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问题建议咨询医院医保科。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