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产住房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我认为还有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的漏洞,就是有的公产房承租人不住自己承租的房子,说明他们还有其他住房,所以应该收回分给那些没有住房的人,或者居住者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承租人。
目前法院也没有法可依,但是他们说长期居住别人的公产住房,居住权就应该有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权利可以无法可依,需要立法。房管局也说公产住房永远以居住者为主。
就是公证处没有人性化的措施,不管什莫原因只认名字不管什莫原因,承租人的姓名必须承租人同意才可以过户,有些是家族遗留问题要可虑这样就有人性化了,有的章节随着时间的推移必须更改了。
张利堂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1月26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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