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去世,已无配偶只有三名子女,民政部门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如何分配?如果被其中一名子女擅自领取,后经交涉不与其他子女分割,我们其他儿女应如何索要,相关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2、老人发丧当天,三名子女都到宁河县民政局告知,抚恤金和丧葬费三名子女全部在场方可领取,当时也得到了宁河县民政局的同意,可是后来由其中一名女儿和女婿二人擅自领取,并未通知其他子女,县民政局做法致使三名子女间发生纠纷,县民政局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陈先生:
您好,通过我局优抚处的同志进行调查,老人生前并非优抚对象,故不存在发放抚恤金的问题。之后我们又给您打过多次电话想具体了解是何种抚恤金,但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您所述老人为离休干部且生前有工作单位,则丧葬费事宜应咨询老人生前工作单位。
天津市民政局
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