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是河西区经济适用房住户,由于本人经常外出,所以本人已经于2007年开始停止供暖,并签署停止供热协议。2010年9月所属供热办来电话说从2010年开始改变原有停止供热合同并同时签署新版供热合用,并开始收取20%空置费。由于我本人在外地,所以让父亲去所属供热办咨询,结果在并不知合同具体细则的前提下签署了新合同。
本人有以下质疑:
1.供热管道目前都是从主管道后分配只单元房,对于供热系统来说,并没有相应热源从本人单元房经过,为什么收取空置费?
2.原有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合同内容),而且我只是让父亲去咨询以下而已,结果当时工作站的人说“由于供热听证会还没有开,法律层面上没有通过,只是签署临时合同”但事后我看签署的就是正式合同。
目前在没有没有听证会通过的前提下,供热办是没有权利签署新版合同的。
3.目前新合同并不是本人签署,也没有相应授权书,新合同是否有效?
热切盼望市局有关领导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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