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于2010年9月26日与天津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书,订购了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由田径海景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河西区南北大街与古海道交口的天津湾海景雅苑10号楼1单元1202室两居室一套,并当即缴纳订金五万元整,认购书中规定购房人应与15日内(即2010年10月10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随后本人多次找到售楼处,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售楼处的人员一再推迟,在本人多次追问原因后,售楼处人员才不得不说出实情,告知本人我订购的房子早在2010年4月被开发商抵押出去,至今未解压,所以不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我定的房子还要等一段时间。
因此本人错失了享受国家七折优惠贷款的政策。至此本人非常愤怒:
一、开发商为什么能推销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子?
二、抵押出去的房子能取得售楼许可证吗?
三、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欺诈?
四、待房子解压后我再办理购房手续,错失七折优惠贷款,本人将多支付18万的贷款利息,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五、认购书规定购房人退房要被扣掉1%的手续费,那开发商的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什么补偿呢?换言之,他们需要为此付出什么代价呢?
本人强烈要求相关部门的领导,严查此事,给本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我恳请市长,百忙之中关注此事,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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