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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0-11-23 10:24
 标题:咨询低保标准和办理
内容:

    领导你好,我的弟弟是精神残疾人.但是我们是分开居住的,以前我弟弟和父母一起居住,后来父母都相继去世了,目前他是自己居住.后来街道让我办理了监护人变更手续.但是一直没有给办理低保手续.目前我也是失业在家没有收入,我由于还得照顾弟弟所以也没有出去工作.我想问问关于低保的标准和对象,我弟弟属于重残独居失业.是否符合标准.有的朋友条件比我们优越多了都可以我也是询问了以后才来咨询的.低保标准是不是因地区街道不同而不同,我应该找哪个部门去办理? 谢谢.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0-11-26 16:42   是否超时:否

张为同志: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张为同志:
    您好,您咨询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待遇。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月450元(家庭月总收入除以家庭成员),如果您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不足450元,则可以申请低保。月人均收入在451-550元之间的家庭,且生活确有困难(例如患有大病)可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请特困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35元。如果家庭人均收入在451-550元之间,但家中无特殊困难的,属于低收入群体,不能申请特困救助,可以申请享受物价补贴。请结合您自身的情况,到街道具体咨询相关政策。
    此外,以下是有关分类救助的文件,供参考。
    《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津民发【2010】120号。
 
天津市民政局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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