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海主任:
您好,今年5月份,已经向您反映过东丽区(快速路桥下)昆仑路铁城公寓院内2号楼华润超市旁从事制作加工经营“小李”塑钢窗扰民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在您的督办下,执法人员虽曾进行过治理,但并没有依法取缔,恢复原貌。因缺乏治理长效机制,最终,继续进行经营制作加工“小李”塑钢窗,相关执法部门至今不依法行政加以治理取缔,不仅影响到了院内的环境卫生,而且还扰乱了楼上居民正常的休息,更加严重的影响了市容环境。2010年4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目前,本市仍在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恳请您责成有关部门加大治理取缔力度。期盼中
谢谢。
铁城公寓2号楼住户
2010.11
王先生你好:
你反映的东丽区昆仑路铁城公寓院内旁从事加工经营问题,经我委协调东丽区市容园林委,东丽区市容园林委已经协调东丽区执法局进行执法。谢谢你对市容环境的关心和爱护!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