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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至第二条(略)。
第三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的“三包”期限为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两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安装调试、修理、无维修配件待修等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四条至第七条(略)。
第八条 电视机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见附件2《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性能故障表》,下同),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对符合退货、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按规定承担退、换货责任。
第九条 电视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修理:指针对《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性能故障表》中出现的故障修理者实施机器开盖后进行维修的行为),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维修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自报修受理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与消费者约定期限内未修好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和有关规定凭有效购货凭证和维修记录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按发票售价一次退清货款。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换货时应为消费者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新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原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责任的,可按规定或约定向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商品,不实行“三包”:
(一)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或因消费者自行拆、装、修等造成损坏的。
(二)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三)无有效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的。
(四)“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的。
(五)非生产者选择的不具有维修资质等级证书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七)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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