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亲人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遭遇车祸,肇事方负全责,现已取得肇事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想咨询律师如下问题:
1.因为受害者已经亡故,受害者近亲属能否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2.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
3.我们家属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复享受。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的费用”。
不知道该规定是否还是现行规定,近些年来有没有对该规定进行过更新?
请律师就以上问题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尊敬的网友:
关于您所谓的“工伤赔偿”,请您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您所问讯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现行依然有效,您可以据此主张权利。关于是否能够双重获赔的问题,有关法条说的很明确,律师不再赘述。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杨仲篪律师
【民生词典】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