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作为天津市第一批大学生公益岗投身基层工作。协议其中阐明了“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办理”。今年7月协议到期,5月我怀孕。政府撒手不管但是劳动法规定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是否应享受三期待遇? 我应该去哪里 投诉
尊敬的网友:
您有权要求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您可以到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杨仲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