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略)。
第二条 鞋类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经销的鞋类商品必须有合格证,并在产品和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真实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
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消费者购买到“三无”鞋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予以免费退货。
第三条 经营者对经销的鞋类商品(处理品除外),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
(一)皮面鞋“三包”期限为三个月(断底为六个月),从销售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1)售出十五日内出现开胶,一个月内出现断跟、掉跟或“三包”期限内出现断底、断面、塌心、勾心断裂、皮面严重脱浆、脱色(不含擦色皮)、泛硝及衬里大面积掉色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调换同类型新鞋或按原销售价退款。退、换货由消费者选择决定。
(2)售出十五日以上出现开胶,一个月以上出现断跟、掉跟及其他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保证穿用的,由经营者先行负责为消费者调换或退货并接商品购货凭证价款的5%补偿消费者因延误穿用所受损失;调换时无同类型、同品牌鞋,可由经营者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协商解决。采取哪种办法由消费者选择决定。
(二)非皮面鞋“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从销售之日起计算,不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1、售出十五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2、售出十五日以上,“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第四条 换货时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经营者在出售鞋类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信誉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在“三包”有效期内遇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需持购货凭证或信誉卡办理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对在“三包”期限内维修的应在购货凭证背面或信誉卡上作真实记录,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六条 销售“处理品”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不属质量问题降价销售的应执行“三包”规定。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行“三包”:
(一)已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二)超过“三包”期限的;
(三)非质量原因造成或因消费者保管不当人为损坏的;
(四)无购货凭证或信誉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