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近期我县有多处农村已进行了土地流转,且已有三个试点列入天津市第四批农村城镇化的试点,是宁河人民翘首企盼的大事。我想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咨询:
(1)某人原为本村农业户口,后因上学,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参加工作,工作单位负责给上正式保险和公积金,但户口已迁回原籍,并且为原籍长住人口,长住本村。由于该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实行国家三十年不变政策,故该人仍享有该村的农用耕地的使用权。请问,这种情况该人是否应该享受占地补偿?如果享受,是全额还是部分?
(2)某人也原为本村农业户口,也因上学,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也负责给上正式保险和公积金。该人户口也迁回原籍,且也享受本村农用耕地的使用权。但由于其为女性,已嫁入别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如该村农用土地被流转,是否享受占地补偿?如果享受,是全额清还是部分?
(3)上述两种人,如果该村实行农村城镇化,如果在该村有住所,且该住所为父母所留,为合理合法农村宅基地。且本人仍居住此地,能否享受农村城镇化的楼房分配?请问是和本村农业户籍人员同等待遇还是区别对待?如果区别对待,有何标准?
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耐心解答,群众问题无小事,感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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