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长:
我是华明新家园溪堤郡的业主,我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190.21平米,区供热办是按照188.77平米收取的供热费用.按照<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2004年52号)文件规定,没有安装供热设施的厨房\厅\仓库等的供热面积按照50%计算,我的住宅的供热面积应该为:
190.21-14.76=175.45平米.
请问区长大人,区供热办多收的13.32X25=333元供热费是否合理合法,请区长大人主持公道,还老百姓一个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
您好,请电话咨询市供热办:23284009。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