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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0-11-10 23:54
 标题:咨询有关公司补发工资的问题
内容: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至今已有五年了,5年来公司未发放煤火费和防暑降温费以及年假工资,自2008年10月—2010年5月公司安排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公司与我在2008年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至今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我想咨询一下相关领导: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支付的防暑降温费、煤火费、年假工资以及加班费是否应补发? 用人单位是否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请给予明确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11-11 15: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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