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1997年7月在开发区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及所有其它保险均于当月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直至2004年9月没有中断。2004年10月离开开发区,办理了随军手续,将养老保险转入了部队(部队也在天津),2006年离开部队在市里找了新的工作,因当时部队和地方的保险不能合并,因此06年在市里重新建立了新的养老帐户, 今年得知部队可以和地方合并了,便咨询了相关部门,但回复说之前在开发区和部队部分的工龄只能做成“视同工龄”。个人认为,在部队的年限做成“视同工龄”没有问题,但之前有8年的时间是在开发区实际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也是实际缴纳的,所以不应该做成“视同”吧?
另外,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目前从系统上查也只有06年之后部分的,之前在开发区的部分是否能合并上呢?
请相关部门给与回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养老保险制度与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并轨。职工1998年6月30日前在开发区缴纳的养老保险,计算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