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外商投资公司,中国总公司在上海,在天津和北方很多城市都有业务人员,有生效的劳动合同,属于正式的在职职工。请问对于这样的三资企业,是否应该给在天津工作的在职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如果公司已有的人事规定中没有该项补贴政策,职工能否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如果企业不发放,会承担什么后果或者潜在风险吗?
职工领取该项补贴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此类公司员工在不同的北方冬季供暖城市工作的情况,各地的补贴政策、标准不太一样,企业应该怎么办呢?是否能够研究各地相关补贴政策,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公司人事补贴规定,然后在公司集中统一地处理?
三资企业有决定发放还是不发放的自主权,以及发放标准自定的自主权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政策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企业自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标准。关于缴税的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