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4月19日进入公司,每两年签一次合同。现在公司要停止经营要进行注销清算下的解约,新公司11月1日成立,我的合同未到期,到现在10月中旬我也没收到书面通知及补偿办法。我想问下这样算非正规解除合同吗?这样我能否争取赔偿金呢?如果可以得到赔偿金,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或者是说我只能得到补偿金?年假我没有休完是否能给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那个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遇,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