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天津宾馆的员工,我单位确给我申报了工伤,我是尾骨骨折,单位要求做“伤与病鉴定”,我个人为了配合做好工伤认定也同意了。通过学习我发现,天津市有个文件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对于难以区分伤与病的,受伤害职工应参照《关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脊柱间盘突出症如何掌握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的程序,先进行伤与病的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我不明白,当初报材料时,我确有腰间盘突出症的片子,但单位都退给我了,说区劳动局告知这是病,骨折才是伤,现在又让我做这么个鉴定有必要吗?只能是脱延工伤认定时间,造成至今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还没下发,耽误了我病情治疗,现在我骨折处十分疼痛,病情比以前更重了,我可以向劳动保护部门追究单位责任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脊柱间盘突出症如何掌握工伤认定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进行伤与病的鉴定。关于您提到的因单位原因延误了治疗,追究责任的问题。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