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好:
我现在怀孕14周,之前由于身体原因在家休息,而且有学校的证明。由于老公户口在山东,街道必须要求户籍所在地办理初婚初育证明,所以就回家花费了很长时间才办完,正好又敢上十一假期,所以办理生育险就迟了一些。等我到北辰社保中心办理时,社保中心人员告诉我现在迟了,不能办理。请问我的这种情况就不能上生育险了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