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湾独资企业工作,保税注册的,现公司要更名,我2003年3月15日进公司,现公司2010年11月1日更名,公司员工可以继续签新的合同,也可以不签新合同,拿补偿金,现请问补偿金是如何计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分为两段,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钱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