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领导您好:
我家有一间伙单拆大,产权为天津市气象局所有。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居住,并总是提前缴纳房屋租赁费。
在2009年,因为家中经济的原因,想卖掉该房屋的使用权,故与气象局后勤处领导和房管科同志商谈此事。先是口头申请,遭到拒绝(局里就说不允许买卖);后(2010年)找到局里相关领导,领导让我写一份书面申请,把情况说明白,再做决定。在递交书面申请的一周后,气象局有关人员电话通知我:经过局里开会决定,还是不允许买卖(过户)。具体理由是:1.目前,该局房产马上将交予河西房管局进行托管,是河西房管局不允许买卖。2.气象局为此专门开会研究,也不允许买卖。
我家真的需要卖掉该房屋的使用权来解决经济困难。
难道该房屋真的不可以买卖吗?
特向您求助!
李强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0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