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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杨**   提问时间: 2010-09-22 10:48
 标题:关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问题
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1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如何认定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何部门认定?

    2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其立法精神与原则是什么,如果将固定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即日截至,然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是否算变更劳动合同。如不同意其单位单方终止合同,是否能获得双倍赔偿?

    3 所有劳动法律中的变更劳动合同到底变更什么?如何能体现出变更劳动合同?请给予帮助做出解释。

    如发生上述情况,通过什么部门取得帮助和救济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9-25 09: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需要由相关部门认定。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提到,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此条款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认为不妥,双方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变更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单方变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办理解除的条款,不属于违法解除的范畴。)

      3.对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事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作出重新约定,应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您的表述,我认为您与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条款存在争议。就此情况,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部门作出调解或裁决。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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