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海涛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室立即就相关问题与地税部门进行了沟通,您咨询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方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如下答复:
1、奖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税前允许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故问题中提及的“五险一金”并非全部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应当主要两点,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付;二是注意允许税前扣除的险种。
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根据《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若某人月工资2000元,奖金1500元,个人负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00元、30元、20元、50元。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1500)-(100+30+20+50)-2000=1300元
应纳税额=1300×10%-25=105元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北辰区地税局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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