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领导您好!
天津市2002年出台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对由谁来监管和达不到交房条件强行交房没有明确罚则,只是说无使用证罚10万元。
以现在河西区友谊南路弘泽印象楼盘为例,他的合同上写明2010年8月31日交房,可他现在电梯没装上、还在用临时电,甚至到9月底都不一定能完成内外檐装修,却强行交房,不想付违约金,还愚弄百姓,业主意见很大。如果达沃斯论坛在会展中心召开时,友谊路上或弘泽印象楼房上出现业主抗议的条幅,我想对天津的形象还是有很不好的影响的。
请您指示法制、建委和房管部门对《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并请百忙中顺便过问一下弘泽建设集团的弘泽印象项目没有《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强行交房和竣工验收是否验了、验了是否合格的事。
祝您工作顺利,并希望您为天津人民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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