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和平区滨江道有一个商铺,产权人是我个人。租给了他人,每半年的租金为57000元,租用者需要我给他提供房屋租金的发票。
1、请问我是否必须到和平区地税局开发票?在我市的其他区县开具的
发票是否能行?是否合法?
2、请详细的给我介绍一下我应该交纳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
3、请帮忙给我算一下57000元的发票共应缴纳多少钱的税金?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问题一:请问我是否必须到和平区地税局开发票?在我市的其他区县开具的发票是否能行?是否合法?” 答:您应该在和平区地税局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在我局窗口纳税申报并开具发票或在我局委托外地流动人口办公室(委托)代征税款。(和平区地税局地址:和平区新兴路52号 服务热线:23045819)。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 “问题二:我应缴纳的税种及相应的税率?”答:出租商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税使用税及个人所得税。(1)营业税:按“服务业—租赁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费)。(2)个人所得税:拥有产权的,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合同双方,自行贴花。(4)房产税:拥有产权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按所在地划分为七等,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一等25元;(二)二等20元;(三)三等15元;(四)四等10元;(五)五等5元;(六)六等1.5元;(七)七等1元。 “问题三:取得租金57000元的发票共应缴纳多少钱的税金?”答:应缴纳各税合计:13815.66元。明细如下:营业税:57000×5%=2850元 城建税:2850×7%=199.5元 教育费附加:2850×3%=85.5元 防洪费:2850×1%=28.5 房产税:57000×12%=6840元 印花税:57000×1‰=57元 个人所得税:3755.16元【计算过程:57000-(2850+199.5+85.5+28.5+6840+57)=46939.5元 46939.5×(1-20%)×10%=3755.16元】共计应缴纳各税合计:13815.66元 特此回复。 注:1、目前提供的数据没有提供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无法计算土地使用税,鉴于提供的经营地点应为一等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5元(土地使用税=面积×25元)。2、印花税按提供的数据计算的,应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记载的金额乘以年限一次性计征印花税。因您所留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与您进行联系。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地税局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