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汤华鑫”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
尊敬的“汤华鑫”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静海育才园小区物业收取物业费后不履行物业职责的问题。县房管局经调查核实,您居住的育才园小区于2003年7月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您反映的屋顶漏雨问题,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已超过了保修期。同时,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因您是于2009年购买的二手房,原业主在使用期间未向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反映该问题,致使该套房屋的屋顶漏雨问题在保修期内未予以修复。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经与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沟通,他答复于近期协调施工单位予以解决。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