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和上海对外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委派到妮飘工作,现在我所在的公司要关闭天津的一些销售渠道。今后天津不再设事务所了。公司为了躲避经济补偿现在将我强行调离现在的岗位(市场督导)去做驻点促销员,还让我签署一份文件(随附件发送原文)。如果我不同意公司的安排那我能不能象公司所要经济补偿?以下是公司发来的原件附上: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办理解除手续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