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现在工作的公司于7月底发放了一部分员工的防暑降温费,我们一部分人属于和上海外服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公司人事部说我们不属于公司的人员不与发放防暑降温费。但问道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服时也没给明确的答复。到现在也没能解决。投诉到天津的监管部门时,监管部门要公司的注册号,但是我们只是个事务所没有在天津工商局注册。监管部门说那就没办法,让我们去上海告他们。我想问问天津针对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的监管部门,难道真的让我们去上海维权吗?向我们这种情况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有没有维护我们权益的部门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人员也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上是否有防暑降温费的给付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如果双方均不给职工支付,您可以到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申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