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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员*   提问时间: 2010-07-27 16:43
 标题:声讨建兴(天津)机械有限公司—聘用承诺
内容:

    建兴(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办理员工入职必须购买160元工服,工资发放为:入职后第三个月时拿到入职第一个月出勤工资,以此类推。单休,周六不计为加班。三个月适用期内辞职分文不给!身临其司感受着公司所谓惯例。

    本人于2010年4月入职办公室统计工作,面谈三个月适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000元。入职后除本岗周、月、季统计外,承担着办公室日常电话接听、传真,生产、检验图纸收发领用、供应商联络等工作,后被公司惯例困扰(随时兼生产中操作工岗位),因适用期内辞职分文不给,无奈2010年6月与公司协商辞职,本人提出尽快结清工资。公司方答复2次付清,第一次工资到账后我向公司反馈给付工资不对,人事部负责人查后回复了短信,道第二次工资到账补齐。7月14日第二次到账工资仍有误,于是再次找到公司,对此,公司方竟然否认面谈工资。公司承诺出轨,要求补发工资!恳请惩戒欺骗用工!停止霸王条款!亟待政府彰显社会劳动保障威慑力!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7-29 10:4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单位招用职工应该按月发放工资,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您可以通过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维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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