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肖县长本人,但有件事情必须要说出来,作为双残疾军人家庭,住房条件太差了,属于特殊情况,属于特例,我这种情全蓟县就我一家,能否在您的职权范围之内特殊处理一下。根据军人抚恤条例中的县级以上政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就包括住房水平,都应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是关注保护残疾军人生活的,所以您是有法可依的。附;80年代建的商业局老楼,建筑面积47.14,居住人口户口本是3人,实际还有我的父母,共计5人。
尊敬的贾海涛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县民政局了解情况。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经县民政局与县房管局房管科了解,目前,我县没有廉租住房。待今后有廉租住房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相关政策,逐步改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希望您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