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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0-07-16 20:41
 标题:官庄镇石佛村对待农嫁非妇女不公平
内容:

    我妻子的户口在石佛村,在村子里承包有土地和树木。我们结婚七年了,根据咱们国家的户口政策,等到十年才能进市里。根据她的自身情况。在市里很难发展和生存。就业困难。在那个熟悉的地方蓟县,我们感觉比在市里有发展,毕竟在那里出生成长,占据天时,地利,人和,在我们想回家的时候。这个家确拒绝了我们。征地补偿等村里分钱,只能得到普通村民的一半。安居被是"出嫁女”为理由拒绝。这些都是打着村民自治,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旗号,标榜着村民自治,以集体的形式侵犯个体成员的权利。我们的要求不高。 只要求我妻子的安居份额。40平米一个小小的家。要求高吗? 家再小也可以安心居住。不要在外租住了。 希望各位领导明察。农嫁非妇女 李玉兰。天津蓟县官庄镇石佛村,我们这些年曾经在府君里 ,翠湖新村等地租住房屋。随着我们的宝贝出生,辗转到了市里。孩子要上学了,要有个安定的家了。

回复部门:蓟州区   回复时间:2010-07-23 16:2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占恒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县相关部门和官庄镇了解情况。 对蓟县人民政府征收石佛村土地,石佛村经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村集体对失地农民的经营管理权收益进行补偿,剩余部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内部分配。

    您妻子已出嫁至天津市红桥区,户口虽然一直未迁出石佛村,但已在天津长期居住生活近10年。根据“石佛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女嫁给非农业人员,户口未迁出,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享受村民待遇,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享受50%。该规定已由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已进行公示。

    希望您能理解并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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