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阅读我的咨询。
我想咨询的是我叔叔养老保险的事情。
他是本市宝坻区农业户口,在武清区京津农药厂上班,已经在那工作了22年了,按照合同法规定也属于长期合同了。但京津农药厂一直没有为其上要老保险,请问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京津农药厂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另外武清区京津农药厂属于高危化工企业。可从来没有给我叔叔发放过“有毒有害”补贴。他现在的身体由于经常接触三氯化磷等化学物质,身体越来不好,还经常咳嗽,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给上养老保险,要不然他以后怎么生活。
不胜感激!
尊敬的网友:
您好!城镇企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或仲裁。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