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户口在丹东,在丹东交了10年社保,全部是个人缴费,最近在天津开发区找了工作,并签了劳动合同,想把在丹东的社保关系转移到开发区社保去,用人单位好办理社保。请问 1,天津开发区社保局是不是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8条办理,2,没有天津户口,是不是开发区社保可以接收,3, 如果不能转移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尊进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