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目前,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体实行医疗救助依据的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7月8日转发的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此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按照该文件规定,以上三类人员的救助分为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两种。门诊医疗救助是指:凡在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1、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2、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3、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如果您需要了解更确切的文件,可以在网上搜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民政局 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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