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鉴于限价商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为更好地体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价格低20%的政策规定,开发企业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时,由市国土房管局提供该项目周边前3个月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我委按照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的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低20%,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限价,因此,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随周边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而变化的。您反映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在不断上涨,是因为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出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从而造成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跟随商品房销售价格上升而上涨。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近一时期,我委会同市建交委、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正在抓紧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我市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也会随之稳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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