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门立交桥下铁路职专门前的停车场中,管理人员养有两条烈性犬,而且从来不栓绳子,这两条烈性犬经常在停车场附近的道路上流窜,严重危及过路行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处1000元罚款。
建议公安机关没收其饲养的烈性犬,并对饲养人提出警告。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6月1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河北分局十分重视,民警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了查处,并已对违规犬只进行了处理。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