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总经理同志您好:
我是一名非常关注社会问题的市民,由于经常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汽车,看到汽车车厢内部贴有《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依据该标准,对665路公交车,两位司机违反《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的不良行为向贵公司领导反映:
事情的经过;
2010年6月5日下午1点多,我和我的孩子在唐口站上665路公交车后,走到车的后排,大概到河东体育场附近发觉司机(女.年龄大概在40多岁)与另一辆665路车司机谈话(2-3次、此车后是跟上来的车),内容我没有注意但她的言语不文明,大概是到了下瓦房站(当时我光顾生气了没有看站牌,也没有看车号),这位女司机同志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我认为她是心情不好),叫全车乘客下车换乘另两辆665路车,当时我向该司机问为什么让我们换车,她趴在车盘上不讲话。时间是一点五十左右,因为怕换乘的车走了,我急忙上了的另一辆665路车号是1710,我上车后向1710号车的司机(男、戴眼镜、平头)发了一句牢骚,(天津方言)这不是拿乘客找乐吗?(指那一辆车的司机、表示我的不满)可是这位男司机同志连续两次打开汽车门让我下车,情绪很激动表示拒载,但是我已经交了乘车的费用,不坐此车乘别的665路车是不可能的,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忍气吞声在众目下走的汽车的后面,离开司机远一点。
向您请教的问题是:
在汽车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女司机自己为什么可以决定停止工作?
我认为公交汽车是为公众服务的,是社会公共服务行业,怎么能够依据自己心情想干就干,想不干就不干了,如今是法治社会,什么事情都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和按照程序工作。
2、《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中,服务文明,是在什么情况下才用的?
我承认我是带着情绪上了男司机的汽车,因为我的腰不好,好不容易等到了座位,就让下车。我就说了一句话并且与这位男司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话,就遭到情绪化的拒载,我很委屈。请问《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还在实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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