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9月我在某便利店做小时工,该公司执行的工资标准是每月累计工时不超过60小时部分6.8元一小时,超过60小时部分7.5元一小时,从2008年至今一直如此,我知道天津市目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8.8元,这应该明显是不符合市里的有关规定,我每月就是领现金,然后在一张写着工资钱数的小条上签字,然后每个月的工时有一张表格,每月确认后交给店里,手里没有什么工资记录之类,请问社保局这样的情况如何办?能不能联系我解决,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8元/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因监察受理程序规定,我们不能在此直接受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热线12333。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