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爱人是外地,91年参加工作,是外地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工人,93年8月调入天津河西区某国有企业为正式工人,95年应聘到塘沽开发区合资企业工作,半年后,因老板撤资失业至今(现档案在塘沽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因我长期下岗,孩子上学,家庭条件一直不好,故我爱人的养老保险失业后至今一直未缴。09年我们知道国家有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后,准备进行补缴,到开发区劳动局补缴时发现,因市内原单位没有为我爱人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和进行连续工龄鉴定。造成我爱人没有最初缴费记录,故不能进行补缴。只能从现在开始缴纳。我爱人今年42岁,现在缴纳养老保险到50岁退休时按国家规定是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我们找到市内原单位,要求补办连续工龄鉴定,单位以时间久远,领导多次更换为由拒绝为我爱人补办连续工龄鉴定。我们又找到河西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说,连续工龄鉴定不归他们管,让我们去法院。我现在十分困惑,我们到底是否符合国家补缴政策,原单位是否应该为我爱人补办连续工龄鉴定。我现在也失业在家,养老保险对我们这个双失业家庭非常重要。难道此事我们只能去法院吗?我现在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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